张某系某啤酒公司职工,从事装卸工作,两边签定了劳动合同。张某工伤后发现公司给本身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工资低在本身的平均工资,致使本身所领取的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变少了。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讯决:由啤酒公司付出张某一次性伤残津贴金的差额3798元。 2016年4月15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岳阳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为九级伤残。啤酒公司按岳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2578元,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受伤后,华容县工伤保险站按啤酒公司为张某所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算向张某付出了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住院时代糊口津贴费等工伤待遇23000多元。因啤酒公司在向工伤保险站投保时申报张某的月工资只有2578元,而张某在受伤博奥体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达3000元,导致张某从工伤保险站少取得一次性伤残津贴金9个月的差额总计3798元。张某遂向法院告状要求公司付出差额3798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前的现实应发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而非2578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关在 用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元缴费费率之积 ,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元直接付出给本单元全数职工的劳动报答总额 的划定,啤酒公司该当依照直接付出给张某的工资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遵照《湖南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法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在 用人单元加入工伤保险后未按划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待遇损掉的,由用人单元补足差额 的划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分享到微信QQ空间新浪微博[ 资讯搜刮 ] [ 打印本文 ] [ 封闭窗口 ]